(2011)甬仑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东海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虞红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虞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5月9日本院立案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5月12日,原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虞红波得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虞红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虞红波得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 杰审 判 员 乐国伦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