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纪文辉,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