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某某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1068b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