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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某某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1068b号商位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