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俞某与伊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伊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俞某,女,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伊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戴鸣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