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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艺××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观澜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职员。上诉人深圳市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艺××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杨某某2009年7月的考勤记录显示2009年7月杨某某正常上班23天,但其提交的杨某某2009年7月份工资表共两份,一份显示2009年7月杨某某正常工作天数9天,一份显示2009年7月杨某某正常工作天数28天。本院认为,艺××公司上诉主张杨某某入职以来,每月至少休息2天以上,2008年出现金融危机以后,更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艺××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以及考勤记录均显示,杨某某上班天数超出法定天数,且有的月份达到28天。由此可以证明杨某某存在加班的事实。艺××公司提交的关于杨某某的工资表记载的工作时间与考勤表记载的工作时间相互矛盾,故原审对艺××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原审采信杨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艺××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核算的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果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