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菏牡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鑫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人民路南段东侧5××号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字第××号、06××35号、06××36号、06××37号、06××38号、06××39号、06××40号、06××41号、06××43号、06××45号、06××46号、06××47号、06××48号、06××49号)及国有土地(图号012701,地号02-2,证号13994),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1年5月日至2013年5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