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周靖韬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周靖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英。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宗良。被告周靖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支公司。诉讼代表人丁建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周靖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三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