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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卓,系周至县侯家村信用社职工。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