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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生研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生研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后街2号。法定代表人童琳,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生研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辖区成都市生物研究所内。法定代表人吴波,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生研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生研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