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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周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周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马安镇马安村新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冷二梅。诉讼代理人:柳和辉,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周艳芳,女,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所:东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太路南城路段13号。负责人:李培义。诉讼代理人:丁华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由惠州市九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振良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