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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龚碎兰与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22号原告龚碎兰。委托代理人陈光宇。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陈圣芹。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应美珍。第三人陈碎昌。第三人叶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碎兰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碎昌、叶春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碎兰以被告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碎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碎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