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潘正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彭正泽,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温龙民执字第4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的开户账户(33×××02),总金额为人民币1403713元的裁定,现因扣划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的开户账户(33×××02)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万松支行的开户账户(33×××0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