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泌法执委裁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太芝与杨长谦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太芝,杨长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法执委裁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侯太芝,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杨长谦,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太芝与被执行人杨长谦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侯太芝所申请执行的(2010)大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被执行人杨长谦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按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实际占有全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侯太芝及被执行人杨长谦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小杨庄院落及院内瓦房三间、二万五千块砖及在该村的七亩半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归申请执行人侯太芝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