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陈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6929.30元,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304元,实际执行标的2696元,剩余24770.3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