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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辖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辖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邹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年××月××日在永嘉县结婚,2008年11月26日双方又在永嘉县协议离婚,2009年始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丽水水阁工业区平峰三路8号工厂内,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争讼的主要财产(房产)所在地在义乌市。故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