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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二初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军诉被告马友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马友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二初字20号原告:杨军,男,38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马友明,男,36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马友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