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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祝氏37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断塘村红光组与陈仙花33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白果村下北坑12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祝氏37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断塘村红光组;陈仙花33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白果村下北坑12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李祝氏37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断塘村红光组。被执行人:陈仙花33岁汉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白果村下北坑12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3177160本院在执行李祝氏与陈仙花(2011)台路执民字第345号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仙花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祝氏欠款200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2185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审 判 员 罗永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