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丙荣与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丙荣,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许丙荣,女,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501号。被申请人杨军,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许丙荣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杨军驾驶的皖A×××××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A×××××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丙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