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张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锁叶与樊西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张初字第380号原告姚某某,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