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劳均新与顾永标、吴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均新,顾永标,吴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劳均新,居民。被执行人:顾永标,农民。被执行人:吴吉祥,居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00号劳均新诉顾永标、吴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顾永标、吴吉祥尚欠劳均新人民币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900元、执行费26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劳均新自愿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