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广乐与张省琪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乐与被执行人张省琪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省琪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50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