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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社与彭素锐余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社;彭素锐余丽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河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社被告彭素锐余丽翔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社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河县农村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世鹏审 判 员  彭武志人民陪审员  罗智雄书 记 员  罗 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