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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创知力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知力网吧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成都创知力网吧。投资人汪华云。委托代理人田小巍。委托代理人黄晓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创知力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创知力网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