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与赵进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赵进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肖德江职务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进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方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