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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蓬法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06)958孙泽成与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成,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蓬法执字第958号申请人孙泽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台上村。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孙泽成与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泽成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长江集团蓬莱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蓬法执字第9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超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刘永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