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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呼某甲、呼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呼某甲,呼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民初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呼某甲,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呼某乙,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呼某甲、呼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