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呼某甲、呼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呼某甲,呼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民初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呼某甲,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呼某乙,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呼某甲、呼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