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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世琪与胡军平、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37号申请人马世琪与被申请人胡均平、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世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均平在该案审理阶段即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其亦无其它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现亦无力支付该案执行款,其帐户亦无存款,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执字第3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