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与常州辉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常州辉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委托代理人:黄建琪。被告:常州辉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辉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辉春格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4元,减半收取7,7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