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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叶国宗申请丁俊初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叶国宗;丁俊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申请人叶国宗,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组650.被申请人丁俊初,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桥头北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叶国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5月6日发出(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丁俊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丁俊初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1年5月6日(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叶国宗承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