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叶国宗申请丁俊初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叶国宗;丁俊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申请人叶国宗,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组650.被申请人丁俊初,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孝昌孝昌县桥头北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叶国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5月6日发出(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丁俊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丁俊初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1年5月6日(2011)孝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叶国宗承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