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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肖国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负责人:徐峰。上诉人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所有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所以,有关破产企业安徽康达制动器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审法院受理,即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对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华审 判 员  怀 峰代理审判员  袁乾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