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裁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金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李金龙,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裁字第70号申请人执行人李金龙。被执行人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何平路东十道巷),现住所地户县沣京路16号华威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小超,该公司总经理。李金龙与陕西广商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郑仲裁字(2011)第4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商双安房地产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涉案房产不具备交付条件,且有“一房两卖”的事实及工程项目的业主和农民工多次群访,围堵当地政府,堵塞交通等现象连续发生。该仲裁裁决未查明事实,且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依职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依据其于2011年5月5日,且于、与被执行人广商双安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执行人广商双安房地产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所购商品房,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30133.05元(截止2011年10月19日),并承担此后直至被执行人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被执行人广商双安房地产所购商品房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申请执行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0088.7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执行人广商双安房地产公司承担。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1)郑仲裁字第47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交付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23栋3单元3层01号商品房;二、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公司于裁决送达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23栋3单元3层01号商品房产权过户至社你去哪个执行人李金龙名下;三、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裁决送达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133.0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和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安已付房款的同期利息的4倍的违约金;四、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金龙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088.7元。五、本案仲裁费5797元,由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承担。鉴于该费用已有申请执行人预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不再退还,由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裁决时将该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涉案房屋亦即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23栋3单元3层01号商品房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方众的天然气、水电设施安装完毕,但房间内不通水、电,小区道路硬化、绿化。该涉案房屋所属项目工程中的1#、5#、7#、8#、10#、11#、12#、13#、14#、15#、16#、17#、19#、21#、22#、23#、24#、26#、27#、28#、30#、34#以上楼号工程均未作竣工验收。又查明,2011年11月14日,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办发(2011)188号《关于成立水晶郦城项目房屋销售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中称:“陕西广商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水晶郦城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因开发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有误及高息借贷融资,导致该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了施工欠款严重、自2009年开始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引发业主及农民工多次群访、围堵政府、堵塞交通,对我县社会稳定造成了交大的负面影响。经查,你院准备执行的39套房屋,其中有35套,开发企业已经销售,共收取1309.8255万元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初步审查,已基本确认为购房户。县政府为保障该项目及时向业主交房,保护购房户利益,于2011年11月14日,成立水晶郦城项目督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管其及时向业主交房。2012年3月9日,因该项目未完工楼盘工程进展缓慢,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项目存在的所有问题,研究统一解决方法。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领导小组要求,对该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房屋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初步审核,该项目在开发建设期间为融资用已售房屋在民间借贷款情况较为严重,且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安全,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据开发企业反映,现你院准备执行的39套房屋,均为借款人。因该项目尚未完工,不具备交付条件,我县政府正在研究统一解决方案,为保护全体购房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你院对此39套房暂不要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通知、关于水晶郦城项目房屋销售有限问题的情况说明、水晶郦城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反映材料、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亦即西安市户县西安市户县沣京路北侧131号水晶郦城23栋3单元3层01号商品房,虽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但该房屋所属项目尚未完工,且未经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裁决书在涉案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裁决被执行人广商双安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权证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另涉案房屋存在有一房两卖的事实及由于项目工程整体自2009年后无法按期向业主交房,已引发了全体购房户和农民工的不满,多次群访,造成了当地社会的不稳定。涉案房屋的执行交付行为,极易在此引发全体购房户及农民工的不满和群访,不利于当地政府维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且户县人民政府已成立了水晶郦城项目建设的督查、监管、协调有关事宜。为巩固当地政府已取得的维稳成果,切实保护全体购房户和农民工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字478号裁决书应视为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字第478号裁决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州仲裁委员会(2011)郑仲裁字第47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