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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凤芹与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芹,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何凤芹,女。被执行人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新街8号英吉利国际商务酒店902室。法定代表人屈书民,公司总经理。何凤芹与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09)2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凤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09)252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