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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苏州翌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翌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90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翌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科技产业园碧莲路。法定代表人:范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翌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翌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50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