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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齐信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齐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40号原告:西安市齐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华清东路**9-226。法定代表人:沈玉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峰,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负责人:杨昀,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军,男,该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原告西安市齐信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齐信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西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文江、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信物流公司诉称:2010年3月29日其与被告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其按约缴纳了保险费39000元,保险损失限额为300000元。2010年8月14日下午,其公司司机在驾车运送大型风力发电定子行至西安市北辰立交北边500米处右转弯时,货物从车后滑落。经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评估,该批货物已全部报废,除残值外,直接损失额为700000元。其依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付事故损失,但均遭拒绝。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3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分公司辩称:原告本次事故是运输过程中货物从车后滑落,导致货物受损。属列明式保险责任。根据《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运输的车辆宽为2.6米,货物宽为4.8米,属超宽运输,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国家及交通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规定,原告没有尽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不应负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保险标的为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原告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原告不能随意选择投保。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为适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不同分别适用。协议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30日至2011年3月29日止。保险金额为三仟万元。保险费率为公路1.3‰。保险费为39000元。安全运输约定,原告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被告将不定期地对原告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原告应予积极协作。特别约定为单一运输工具赔偿限额为300000元。”协议签订后,2010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险费39000元。2010年8月14日原告承运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产品YJ127A定子总成由司机支尊虎驾驶东风甘L126**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行驶至西安市北辰立交北边500米处转弯时货物滑落车下,造成该产品报废。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未央大队勘察认定,事故责任由司机支尊虎承担。2010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事故事实经过书面材料中载明,该受损货物价格为90万元,残值为20万元。被告认为货物损失已超过赔偿限额300000元。2010年10月22日原告公司经理沈玉坤与被告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彭建军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谈话核实,落实该运输车宽2.6米,运载的货物宽为4.8米,未办理超宽相关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原告与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原、被告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保单、保险费发票、司机支尊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货物受损报废证明、原告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被告提交2010年10月21日原告给其出具的事故事实经过材料、2010年10月22日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谈话记录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原告在此次运输货物中,货物面积超出运输车辆宽度2.2米,致货物在运输中滑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受损。原告的超宽运输方式未积极履行协议中关于安全运输约定“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规定,致货物受损。故原告对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对原告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未按《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的规定。对原告运输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和提出建议。因此,被告亦有责任,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予以部分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齐信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金120000元。二、驳回原告西安市齐信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3480元,被告负担2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