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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四季、秦某甲等与秦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季,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秦四季,无业。原告秦某甲。原告秦某乙。委托代理人秦四季,无业。被告秦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季、秦某甲、秦某乙诉被告秦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四季、秦某甲、秦某乙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四季、秦某甲、秦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9元,下余诉讼费1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