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王某,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孙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