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连春花与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春花,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连春花,西安市西北一印职工。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雍辉,西安市国棉四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花诉被告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春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312.5元,下余诉讼费3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