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