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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