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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郑招娣与吴天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招娣,吴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郑招娣,农民。被执行人:吴天忠,无业,(现在宁波市黄沙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刑初字第114号吴天忠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吴天忠尚欠郑招娣人民币8340.4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天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