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文秀与成都建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文秀,成都建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代文秀,女,出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魏华敏,女,出生于1983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成都建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叶传贵,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犁花街9号盐市口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赵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秀与被告成都建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秀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文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文秀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