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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红十字医院医生,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翁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912号胡某诉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某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20元;另需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