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