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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磐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俊武与杜丽梅、孟祥成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武,杜丽梅,孟祥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郭俊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洪,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丽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武诉被告杜丽梅、孟祥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丽梅于2011年3月5日向磐石市取柴河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原告郭俊武房屋产权执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诉讼。审 判 长  高清林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代理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