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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魏某乙、魏某甲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合作社,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魏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某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魏某乙、魏某甲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9月10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8400元,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周法执字第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