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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杨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某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敏在周至县终南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案件标的本金5000元,利息357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