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杨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某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敏在周至县终南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案件标的本金5000元,利息357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