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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邵某某婚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魏某某诉邵某某婚财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母赵淑芳代其向本院交付了生效判决中申请人魏某某的陪嫁物,宗申摩托车一辆,皮包长沙发一个、皮包单人沙发一个、长茶几一个、被子四床,其余陪嫁物申请人魏某某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