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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海根与平湖市城西织带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91号原告:吴海根。委托代理人:倪中柱。被告:平湖市城西织带厂。代表人:夏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根与被告平湖市城西织带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根于2011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吴海根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