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中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名称
姜伍芽、王义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姜伍芽;王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宜中民一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姜伍芽,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王义平,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寿,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伍芽、王义平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樟树市人民法院(2009)樟临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伍芽于2011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伍芽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回上诉的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伍芽撤回上诉。 上诉人姜伍芽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龚文阁 审判员 郭 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建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