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朝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小琴诉牛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琴,牛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年朝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周小琴,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牛淑芳,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周小琴诉牛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欣审判员 孙彦辉审判员 孙 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