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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朝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小琴诉牛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琴,牛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年朝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周小琴,女,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牛淑芳,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周小琴诉牛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欣审判员 孙彦辉审判员 孙 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