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诉被告周至县交通局、被告任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周至县交通局,任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颖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至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被告:任某某,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诉被告周至县交通局、被告任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金城大酒店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周至县金城大酒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良玉